电信服务: 关于法规建设的思考

  面对电信增值业务的开放,首先要考虑的一点就是如何去规范一个骤然扩大的市场。此外还要冷静的思考一下,国内企业在面对完全开放的电信增值市场,它们应该选择什么样的角色来进入,才能使自己在起步初期抢到一个有利的位置。盲目地跟进可能会让企业陷入泥潭,而在增值业务产业链上所延伸出来的新兴行业可能会存在更大的发展机遇。

  没有规矩难成方圆。没有完善的法规,无法去规范一个骤然扩大的市场。从整个电信行业来说,增值业务开放利好的方面要远远大于不利的方面。但是任何乐观的估计都应该建立在某些特定的前提下。在面对电信增值业务的开放,应该首先在法规制定方面入手,依靠法律去营造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就连涉及传统电信领域的《电信法》以及规范市场竞争的《反垄断法》到目前仍然没有出炉。在电信增值业务大开放的环境下,制定相应的游戏规则显得极其必要。可以想见,一个各方力量大举进入的市场如果缺少规则的制约,必然会是其兴也勃焉,其乱也忽焉,那些刚刚进入电信增值业务领域的中小企业,最终只能成为国外厂商的盘中美食。尽管人们面对的现实十分严峻,但是不能放弃这种期待。一个法规的制定应该按照一定规范来进行。

  任何法规颁布之前都应该对它所管辖的对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而电信增值业务的定义相对来说较为困难。人们普遍认为增值电信服务是在基础电信服务的基础上增加的信息服务和其他专业服务,国际上对它还未形成明确界定,所以WTO关于电信服务的谈判也仅限于基础电信的范围。考虑到增值电信发展速度惊人,各国政府也关注增值电信服务的进一步发展。各方一致认为增值电信服务主要包括以下七项服务:电子信箱、电子数据交换、在线数据的加工与信息处理、 在线数据库存储与检索、增值传真(如传真存储转发服务)、代码规程转换等。我国邮电部1993年9月7日。就通过了《从事放开经营电信业务审批管理暂行办法》放开经营包括:寻呼、800兆集群电话、450兆无线移动通信、国内VSAT;电话信息服务、计算机信息服务、电子信箱、电子数据交换、可视图文等。其中一个关键是境外资本不得参与,国内只限国有单位和集体经营,个人也不能参与。

  而在制定与电信增值业务相关的法规时,应该考虑到电信增值业务的特殊性,例如其发展速度快、新生服务种类层出不穷,很难预先估计等现实问题。此外在制定相应的法规之后,还应同时确立行业标准。标准的建立不能仅仅考虑国内的应用环境还应该借鉴国外一些电信增值业务的行业标准。此外也不能忽略行业协会在电信增值领域的作用。行业协会的成立,将是电信增值业务是否真正开放的一个标准。因为一个公平、开放的市场,需要一个独立的、处在第三方的协调机构。而不能象过去那样,传统的电信运营商即是经营者又充当协调人员,甚至是评判角色。这种带有传统垄断味道的管理方式,应该被行业协会所代替。行业协会应该包括基础电信服务供应商、电信增值业务供应商以及用户、专家等多方代表。在法规、标准以及行业协会这三方到位之后,展开的电信增值业务才会在一个健康的轨道上良性发展。

  (编辑 刘红玲)

(责任编辑:rob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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